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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与反垄断

刷量、虚假评价与AI营销:真实推广和数据造假的分界

作者观点与研究成果。事实、现行规则与个人判断分层呈现。

相关裁判及公开来源

  •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诉数推(重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谭旺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案号:(2019)渝05民初3618号

    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正文引用裁判。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采用官方典型案例列示的法院司法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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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编号、案例库入库编号与裁判案号分别列示。

快速结论

营销效果可以购买,虚假的用户行为不能冒充真实反馈,技术新颖不消除不正当性。

问题与适用场景

代刷流量、自动评论和AI生成宣传都可能影响交易判断。生成工具本身不是违法要件,关键是是否捏造点击、销量、用户评价或其他足以误导的事实。

规则与分析

数推典型案提供虚假刷量危害分析,2025年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当前法源。作者建议区分广告内容创作、真实投放和虚构行为三个层次。由AI写出广告文案与冒充大量消费者真实体验不同,企业应能解释数据来源及使用者会如何理解。

笔者建议:证据与处理步骤

  1. 审查推广合同中的效果承诺、技术方式和数据来源。

  2. 对评价、销量及点击核对真实用户和交易基础;平台展示信息应与实际交易记录一致。

  3. 保留订单、付款和异常检测,维权时说明具体竞争及用户影响。

延伸辨析

付费邀请真实测评需依法透明呈现,但批量制造未消费用户的五星评价属于另一问题。自动化工具也可能用于合法投放,不能见到脚本就认定刷量;应核对实际行为和对公众展示的真实性。

进一步讨论

AI生成的评价是否声称真实体验,需看页面对普通用户的整体呈现。标注自动生成可以影响理解,却不能挽救虚构销量等事实本身。维权主张仍应证明服务提供者、实际订单及竞争影响,不能只凭一份营销推广报价单断言刷量已全部实施。

原案与2025年法的对应

数推刷量案的裁判号为(2019)渝05民初3618号。原案涉及接受订单、转托刷量、虚增点击浏览阅读并收取差价;不能把原案改写为已经审判过生成式AI营销。本文对AI评价的讨论,是把真实信息和虚构体验的识别方法用于新场景。

2025年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明确规制虚假、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以及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帮助他人宣传的行为;第十三条另涉及数据、算法、平台规则和破坏网络产品服务等行为。并非每项刷量都只需套同一条,须说明具体宣传、被影响服务及竞争损害。源自AI的文案若如实表达与伪造用户体验不同,标注“AI生成”也不能使虚假销量或不存在的消费经历变真。

案例要点与来源

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于2025年10月15日施行,旧案网络条款编号不当作当前编号。人格、广告及竞争规则可能并行,按核心争点归类。

补充实务分析

采购营销服务时,应要求供应商明确交付的是广告曝光、内容制作还是真实成交,不能仅写提高排名。验收时核对订单、付款、发货、退货与评价是否能够对应;异常集中注册、重复设备和无商品核销只能作为线索,仍要结合业务解释。使用AI生成广告可以节省制作成本,但把虚构用户故事包装成已发生的购买体验,会另外产生真实性问题。建议建立营销素材来源台账和修改审批记录,并在发现刷量后及时停止、保存证据和调整对外宣传。

参考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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