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裁判及公开来源
-
江苏省金某种业科技有限公司诉江苏亲某农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裁判案号:(2020)苏01民初773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816号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正文引用裁判。指导案例275号原案件的一审、二审民事判决。案例文章主题标题不是案件名称,展示名称按官方身份填写。
查看公开来源 ↗
指导性案例编号、案例库入库编号与裁判案号分别列示。
快速结论
主导交易可能属于直接销售,会员制、零差价或信息匹配并不自动免责。
问题与适用场景
平台组织种源、报价、数量和交货,却由他人发货收款,是否只是中介?需要看实际决策与组织行为,而不只看协议标题或资金经过哪个账户。
规则与分析
指导案例275按交易组织者和决策者评价销售。作者建议平台明确角色并让流程一致,权利人则取证谁作报价、承诺和安排。农民自繁自用与商业平台组织交易分别适用相应法律规则,并结合交易主体、数量、用途和许可情况判断。
笔者建议:证据与处理步骤
-
梳理询价、定价、订货、交付、收款和服务费全过程。
-
核对每个种源的授权和经营范围,明确实际销售及委托角色。
-
对侵权责任、故意严重性及赔偿基数分别审查,不一律套最高倍数。
延伸辨析
一个群只转发公开供需信息,与工作人员承诺明天供应指定品种一万斤并确定价格,行为性质可能不同。免责条款不能抹去后者实际功能;反过来,仅提供合法信息也不应因出现平台名称就直接认定销售。
进一步讨论
合同自称受托采购,实际却控制供应、价格和交付时,需要重新核对风险。平台可以保存种源许可证、权利授权及批次资料,让下游可追溯。交易组织、直接销售和帮助侵权可能有不同分析,不应只凭服务费是零差价就跳到无责任结论。
原案号与赔偿问题分开
指导案例275号一审为(2020)苏01民初773号,二审为(2021)最高法知民终816号。平台人员确定每斤价格、数量和大致交货日,提供种源联系,安排交易,法院据此认定直接销售;第三方交付、代收款及“零差价”并未改变其实际组织、决策角色。
该案已有惩罚性赔偿结论,后来的案件仍须另证故意、严重情节和基数。2026年惩罚性赔偿解释第八至十二条区分基数与合理费用,并规定补偿性、惩罚性赔偿总和不超过基数五倍,合理维权费用另计;法定赔偿额不直接作为惩罚基数。不能把旧案总额、历史倍数或平台服务规模直接换成新案同一金额。
案例要点与来源
种子中介是否承担直接侵权责任,结合其行为方式、主观状态及与侵权结果的联系判断。当前惩罚性赔偿司法解释已于2026年更新,适用条件结合行为时点核对。
补充实务分析
平台业务可以用三个问题自查:谁确定具体品种与供应商,谁统一报价并接受订单,谁安排数量分配与发货。若这些环节都由平台实质决定,收款绕开平台并不必然改变其角色。真正提供信息撮合者也应保存其未参与交易决定的流程材料,并对已知侵权线索采取相应措施。购买取证应记录群管理员、报价人、付款账户和物流指令之间的关系,争议发生后再提交完整聊天记录。角色认定之后才讨论直接责任或其他责任,不能用一个平台名称涵盖全部经营模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