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裁判及公开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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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某种子有限责任公司诉夏某植物新品种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和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裁判案号:(2021)鲁02知民初23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1469号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正文引用裁判。同案一审、二审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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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编号、案例库入库编号与裁判案号分别列示。
快速结论
公告至授权的使用费与授权后侵权具有不同基础,证据可衔接、金额须分段。
问题与适用场景
同一销售行为持续多年,早期尚未授权,后期已经获得品种权。不能把全部销售都称为已授权侵权,也不能因为部分行为在授权前就忽略可能的临时保护请求。
规则与分析
华美105参考案支持合并审理但分别计算。作者建议以初审公告、授权及交易日建立时间轴,配合微信、付款、物流和检测证明行为范围。合并审理中,各项请求仍按其构成要件分别核实;合理费用逐项列明发生依据与对应程序。
笔者建议:证据与处理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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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公告及授权原文,核对品种名称和权利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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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交易列明数量、时间、品种与金额,解释持续行为的证据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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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别计算临时使用费、授权后损失和合理费用,排除重叠期间。
延伸辨析
销售记录集中在授权后,但聊天提到此前长期供种,能否证明更早期间,还需要数量、时间等其他证据。不能由一笔交易任意推算所有年度;缺少收货环节公证也应综合其他材料,而非自动放弃。
进一步讨论
授权范围、独占许可和起诉资格也要贯穿不同期间核对,不能只拿今天授权证明过去全部请求。分段计算应标明数量证据的时间覆盖,不能由某年销量直接推算所有年度。合理费用与使用费、侵权损失分列后,还要检查同一支出有没有重复加入。
案号、分段及原案金额
“华美105”案一审为(2021)鲁02知民初23号,二审为(2021)最高法知民终1469号。原案初审公告2017年3月1日、授权2018年7月20日;二审分别确定临时保护期使用费45万元、授权后侵权损失45万元及合理费用15万元,合计105万元。不能把合计全部写成某一阶段的侵权获利或惩罚性赔偿。
以下为说明性示例:
| 交易阶段 | 主要请求基础 | 不能混入 |
|---|---|---|
| 初审公告前 | 另核有无合同或其他独立权利 | 不能自动列为已授权侵权 |
| 公告后、授权前 | 满足条件的临时保护使用费 | 不与同一交易的授权后损失重复 |
| 授权后 | 相应侵权责任与损失 | 不把前期全部销售直接归入后期 |
品种权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规定持续到授权后的两类请求可以合并审理但分别计算;2025年条例第三十四条也规定临时保护追偿。最终金额仍要连接具体品种、行为及证据,不由一笔成交或一句多年供货任意推算所有年份。
案例要点与来源
具体临时保护条件按现行条例及司法规则核对;案例105万元不能作为定额,初审公告也不等同于正式授权。
补充实务分析
建议在诉前把每批订单标注为公告前、临时保护期内和授权后,再分别核对许可状态和请求基础。跨期合同不能按签约日期一刀切,应同时调查实际生产、交付与销售时间。使用费与侵权赔偿可能共享检测报告、价格记录,但同一销售数量不应在不同阶段重复计入。被告应提交连续库存账和交易凭证证明分段情况;仅提出早期已经销售的笼统抗辩通常无法解释后续扩繁。时间轴清楚后,也更便于讨论许可谈判与赔偿之间的衔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