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裁判及公开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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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某公司与金某公司侵害“NP01154”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裁判案号:(2024)最高法知民终337号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正文引用裁判: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官方案例条目列明本案二审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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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某公司与禾某源公司侵害“WG646”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裁判案号:(2024)最高法知民终763号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正文引用裁判: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官方案例条目列明本案二审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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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编号、案例库入库编号与裁判案号分别列示。
快速结论
检测差异位点不能脱离方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在“NP01154”案【(2024)最高法知民终337号】中否定不满足前提的加测报告;在“WG646”案【(2024)最高法知民终763号】中否定随意选取非标准位点的反证。两案说明,需要先回答为什么可以加测、怎样选位点,再评价数字。另一品种已经授权,也不能直接证明本案实际使用的材料与原告品种不同。
先核对检测对象
作物种属、样本批次、对照材料和检测方法应明确。包装名称不同,不必然说明遗传材料不同;样品身份应结合名称、来源、批次及检测证据认定。采样时可以记录田块、订单、封存编号和移交人员,将报告结果连接到被诉生产销售。样品来源不清,即使实验准确,也可能难以证明本案事实。
加测的科学要求
在“NP01154”案中,权利人提交的四份报告显示亲本差异位点为1;被告另交的报告在新增5个位点中检出4处差异。一审据此否定同一性,二审纠正。法院要求常规检测差异小于但接近临界值,才有扩大检测的前提;加测位点还需满足遗传多态性、稳定性、基因与表型的可靠关联及功能标记等科学条件。该案反证没有跨过前提门槛,并非“只要多做一次检测就应采信”。
“WG646”案的标准检测比较40个核心位点、差异为1;对方加测的2个位点均有差异,但不属于相关SSR标准中的核心位点,也未满足加测规范。不能直接把两份报告相加成“3个差异”来否定同一性。实务中应请检测人员解释常规方法、临界值来源、加测必要性和位点验证资料;不同方法下的结果,须说明可比较性。
检测与其他证据结合
权利人可结合亲本配组、制种记录、基地规模和交易材料,证明实际利用。被告主张另一授权品种,应连接证书与自己使用的真实材料,而不是仅展示证书。育种过程、供种来源及批次台账有助于说明区别,单纯换品种代号不足以替代技术事实。
成本控制和适用要点
诉前可评估代表性样品、法院保全与重复检测的必要,减少后期争议。取样违法或样品交接中断仍可能影响使用,不能只追求结果。分子报告和田间性状不一致时需要专业解释,不宜由当事人选择有利的一份。该典型案不设适用于所有作物的统一差异阈值,具体方法及规则应核对。检测同一性也不是全部侵权要件,授权、许可和行为范围仍须审查。合理的证据目录可以分别列身份、行为和赔偿,清楚说明每份报告证明到哪一步,既不夸大实验结果,也不因存在技术争议就忽略已经可靠的部分。
收到检测报告后,代理人可核对报告附件中的原始记录与最终结论是否一致,确认作物、封样编号和对照名称,先解决明显对应错误,再决定是否需要专业复核。
公开来源
法院公开案例与规则材料。本文以“裁判结论—实务建议”两层展开;实际业务按事实、行为时点与适用规则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