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裁判及公开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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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世某种苗公司与宁夏红某种子公司、宁夏楠某农业公司、西北天某农业公司、广东金某农业公司侵害“吉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裁判案号:(2023)最高法知民终3168号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正文引用裁判: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官方案例条目列明本案二审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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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编号、案例库入库编号与裁判案号分别列示。
快速结论
授权前进口,不意味着授权后可以继续无许可销售。“吉佳”番茄案【(2023)最高法知民终3168号】中,进口发生于2020年12月25日、境内交付于12月28日,中国品种权于12月31日授权;分装、销售、育苗发生在授权后,法院认定后续行为侵权。这里评价的是授权后的经营,不能倒写成授权前进口本身因后来授权而追溯侵权。
五个日期分别记录
本案2021年3月的购买事实把同批进口材料与授权后的实际销售连接起来;同批种子进口时称“JIANA3”,后来分装为“嘉纳一号”“嘉纳三号”。名称改变没有切断材料身份,也没有创造中国品种权许可。作者建议建立下列对应表:
| 时间节点 | 需要核对的材料 | 能说明的问题 |
|---|---|---|
| 境外采购、进口、境内交付 | 合同、报关、检疫及交接单 | 材料何时进入、交给谁 |
| 中国授权日 | 授权公告及有效状态 | 何时产生授权后的专有权保护 |
| 分装、育苗和销售 | 批次、标签变更、发票及取证记录 | 授权后由谁继续实施何种行为 |
付款在授权前,不证明整批材料的所有经营已完成。库存延续、重新采购和继续扩繁应分别记录,赔偿也须避免把同一批次在各环节重复计算。
境外合法与境内许可
外国供货人持有相关权利,不意味着已经得到中国授权品种的许可。名称、审定和经营资质也不能直接说明民事使用范围。合同可以安排权利保证与变化通知,实际核查仍应看授权主体、日期、范围及再许可能力,不能只依据境外供应商口头说法。
上下游的证据责任
法院认定组织进口并主导分装销售的主体承担主要责任,判赔经济损失50万元及合理开支5万元;其他主体分别在一定范围内连带承担。进口方未依检疫审批要求隔离试种,未尽注意义务,其行为客观上帮助了后续销售,也是责任评价的重要事实。不能因此推论一切清关代理都当然共同侵权。
各方应保存真实角色与交易单据,主张合法来源时说明合理渠道和注意情况。对育苗者,还要核对取得种子的来源与价格合理性,并提交交易单据、流转记录与具体来源信息。辅助主体的责任金额按判决主文载明的责任主体、履行项目及金额执行。
新旧规则和处置建议
临时保护费、授权后侵权以及法律扩张的行为范围应按时点核对,不能追溯把所有早期行为视为后来的侵权。同一数量也不能多次赔偿。有关种子法和条例变化需要独立分析,旧案例并非永久不变的通行证。企业可定期更新在售品种权利清单,授权状态变化时复核库存及订单,发现许可缺口及时处理。退货、停止与补充授权的方案应明确批次和渠道,避免本部停止而代理商继续出售。做好完整时间轴,也能让客户理解哪些事实已经确定、哪些仍需进一步查证,而不是用早买过或后来有证两个标签概括复杂跨期交易。
跨境供货邮件应保存完整版本和译文,分清原供应者究竟承诺了哪些国家的使用。国际报价包含权利费用的说法,也需真实授权文件支持,不能只依付款总额。
公开来源
法院公开案例与规则材料。本文以“裁判结论—实务建议”两层展开;实际业务按事实、行为时点与适用规则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