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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丰种业公司与郑某、程某明、张某、吕某侵害“农麦88”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裁判案号:(2025)最高法知民终417号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正文引用裁判: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官方案例条目列明本案二审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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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编号、案例库入库编号与裁判案号分别列示。
快速结论
“农麦88”案【(2025)最高法知民终417号】表明,为侵权生产销售而储存授权品种繁殖材料,可以落入种子法第二十八条控制的行为范围。法院将生产销售者的故意与仓储方的重大过失分别评价:两名主要经营者承担经济损失157.5万元及合理开支58900元,仓储方仅在其中52.5万元补偿性赔偿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不能把全部赔偿统一转嫁给仓库。
服务角色先查清
该案权利人代理人按销售者安排购买3万斤“白皮袋”种子,交付与仓库存货连接,交易、材料身份和储存目的能够相互印证。张某有种业经营经验,张某、吕某面对仓库长期存放无合法标识种子的情况未作审慎核查,构成重大过失。结论依赖专业认知、持续存储和明显异常等事实,不能仅凭仓库所有权认定其与销售者承担同样责任。
场地出租、负责代管、参与收发和经营销售具有不同实际行为。可查看谁控制库位、登记、取货和收费;“无偿出借”或合同写“租赁”都不足以替代对真实行为的审查。普通房东偶然接触货物与专业种业仓库持续管理异常种子,应分别举证。
哪些信息值得核查
白皮袋、来源不明、数量和流向异常可成为线索,具体注意程度还需结合经营者能力和风险。建议保存品种名称、批次、委托人身份、交付单据及必要经营许可信息。质量检验证明、经营资质与品种权许可分别处理不同问题,不能取得其中一项就认定全部经营合法。
赔偿请求怎样分项
权利人应先说明材料身份、仓储与销售关系及数量,再分析各主体过错。本案主要经营者长期生产销售无标识种子,故意和严重情节成立;仓储方的重大过失支持其对补偿部分承担责任,并不自动满足惩罚性赔偿的主观要件。
公开案例称适用3倍惩罚性赔偿,应如实保留其判赔结果,不自行另加一次基数。对于新案件,还须核对2026年5月1日起施行的惩罚性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二条:补偿性与惩罚性赔偿相加不得超过基数5倍,合理开支另行处理。金额表应列明基数、总额、费用及各人责任范围,避免重复请求;不能把本案52.5万元当成所有仓储纠纷的统一限额。
合同与处置机制
仓储合同可以约定资料提交、异常报告、处理权限和合法追偿,但不能因此推卸法定责任。出现可信侵权线索,应依法处理并保存记录,不能自行销毁证据或任意占有客户货物。是否暂停交付需要结合实际条件。该典型案没有要求每个仓库进行完整育种调查,关键在可期待注意及实际行为。企业可以按种子品类设置比普通商品更具体的入库资料,定期核对数量与委托事项。服务流程有真实记录,才可能说明已经尽到哪些注意;仅保存一份客户保证无侵权,不足以解释明显异常出现后的继续操作。
仓库保存的入出库表可同运输单据比对,查明谁安排交付。经营者主动遮蔽品种或改包装,可能影响过错评价,仍需用具体行为证明,不能只凭白袋外观推定。
公开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第六批种业知识产权典型案例第二案、2026年惩罚性赔偿司法解释。案件事实与判赔取自法院公布材料,仓储审查流程属于作者分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