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结论
不要只争论“审查员有没有证据”。先确定被认定为公知常识的具体技术特征,再分析该特征在本申请中的结构关系、技术效果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即使某项知识本身属于本领域一般知识,也仍需判断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有理由把它用于最接近现有技术并得到本申请方案。
规则要点
适用于创造性评价中以“公知常识”“常规技术手段”补足区别技术特征的审查意见。
建议处理路径
- 锁定具体区别特征及其技术关系
- 重建区别特征产生的技术效果
- 检查实际技术问题是否被事后写入区别特征
- 区分“该知识已知”与“存在组合动机”
- 必要时用教材、手册、标准说明真实适用条件和范围
建议准备的材料
- 申请日以前的教材、技术手册、标准
- 申请文件原始说明书中的结构关系与技术效果
- 最接近现有技术和被援引的其他现有技术
适用说明
外部教材可以解释本领域技术人员已知的知识背景,但不能补造原申请文件从未公开的核心技术手段。
怎样把“公知”争议写成可核验的答复
先为通知书中的每一个常识判断编号,注明它补足了哪项区别特征、涉及哪一段对比文件。然后把答复分成两个问题:证据是否足以说明申请日前的知识状态;即使知识已知,是否适用于本申请的工况和连接关系。不要把整项权利要求笼统称为“非常规”,也不要仅以没有完全相同的产品作为理由。
例如,以下是说明性示例,并非真实案件:手册记载张紧轮可以增加包角,申请方案却利用张紧轮在不同阶段改变受力路径。答复应说明阶段转换、约束关系和效果依据,而不是否认张紧轮本身已知。如果原文件没有阶段转换的记载,也不能在答复时补造这一区别。
提交前的复核重点
建议形成一张四列表:争议特征、申请原文、常识证据页码、适用条件。能够承认的基础知识可以明确承认,把论证集中在尚未解释的组合关系。对教材的出版时间、完整上下文和本领域关联性仍有异议的,逐项说明原因。最终检查答复是否同时回应了通知书中的事实和推理,避免只谈举证而遗漏创造性判断。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4.10.2.2要求常识判断确凿;申请人提出异议后,审查员应当举证或说明理由,对解决技术问题作出贡献的特征认定为公知常识时通常应举证。答复因此可以提出具体证据异议,同时回应技术启示,避免把举证责任与实体判断混为一谈。
以下为说明性示例:
| 争议特征 | 申请原文依据 | 常识资料定位 | 还需解释的条件 |
|---|---|---|---|
| 张紧轮的位置与阶段切换 | 标出段落及附图标记 | 手册版本、页码与出版日 | 手册是否涉及相同受力路径和切换工况 |
当前依据
专利法第22条;现行《专利审查指南》(2023,2025年修改,自2026-01-01施行)关于创造性和公知常识证据的规则。
补充核对资料
补充资料核对日期:2026年10月8日。文中材料组织与管理方法为本站实务经验总结;适用法律按行为发生时期的规范认定。
办理要点
- 将一般规则应用于个案时,拆分主体、行为时间、事实和规范依据。
- 按规范生效日期和过渡条款建立时间轴,逐阶段标注适用条文。
办理要点按事实、主体、时间与规范分别组织,并形成对应的资料清单和程序节点。
来源
- https://www.cnipa.gov.cn/art/2020/11/23/art_97_155167.html
- https://www.cnipa.gov.cn/art/2025/11/13/art_74_202560.html
- https://www.cnipa.gov.cn/art/2025/11/14/art_99_2025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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