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结论
不能因为D1有A、D2有B、D3有C,就当然认定A+B+C显而易见。每一次组合都需要说明为什么本领域技术人员会进行该组合,并检查技术问题、功能、结构兼容性和合理成功预期。
规则要点
适用于审查意见或无效请求使用两篇以上现有技术评价创造性的场景。
建议处理路径
- 先确认D1为何是最接近现有技术
- 逐个识别D2/D3真正公开内容
- 分析每一组合步骤的动机
- 检查组合是否破坏D1原有工作原理
- 判断是否因知晓申请方案才完成拼接
建议准备的材料
- 各对比文件全文而非摘要孤立句
- 附图及具体实施方式
- 申请日前技术常识
适用说明
并非法律上绝对禁止多文献组合;关键问题是组合推理是否成立,而不是文献数量本身。
多文献组合如何逐步检查
为每个组合步骤单独列出理由。例如D1加D2后还缺少C,就要继续说明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什么会引入D3,而不能让D3仅承担“刚好补齐”的角色。组合后若必须移除D1的重要部件、倒置运动关系或者改变控制目标,应解释这些改动是否仍属于通常技术能力。
可以绘制组合前后的结构示意图,标出新增、删除和重新连接的位置。图只能表达文献已有内容及论证假设,不要把本申请的附图直接改个名称作为现有技术组合图。文献中没有明确记载的关系,应标为推断,并给出推断依据。
文献数量的实际影响
数量多可能增加论证难度,但不会自动使组合违法。面对很长的证据清单,应先找出真正决定结论的主组合,再处理独立备用理由。无效程序还须考虑证据和理由的提交时点;答复阶段则要逐个回应通知书实际采用的组合,避免自行增加对方尚未主张的路径后陷入无效争论。
整理组合表时,单列每篇文献被调用的段落、对应特征和拟解决问题。如果同一文献需要先改变用途,再提取不相关部件,说明这种改变的技术依据;不能在表中只写“组合后能够实现”,省略组合前为什么会这样做。
以下为说明性示例:
| 组合步骤 | 调用内容 | 需要证明的动机 | 兼容性检查 |
|---|---|---|---|
| D1引入D2 | D2具体段落中的机构B | B解决的是不是D1实际存在的问题 | 是否破坏D1的关键运动关系 |
| 上一步再引入D3 | D3具体实施方式中的控制C | 为什么还会进一步选择C | C所需输入和接口在前一步方案中是否存在 |
当前依据
专利法第22条;《专利审查指南》创造性判断规则。
补充核对资料
补充资料核对日期:2026年10月8日。文中材料组织与管理方法为本站实务经验总结;适用法律按行为发生时期的规范认定。
办理要点
- 将一般规则应用于个案时,拆分主体、行为时间、事实和规范依据。
- 按规范生效日期和过渡条款建立时间轴,逐阶段标注适用条文。
办理要点按事实、主体、时间与规范分别组织,并形成对应的资料清单和程序节点。
来源
- https://www.cnipa.gov.cn/art/2020/11/23/art_97_155167.html
- https://www.cnipa.gov.cn/art/2025/11/13/art_74_202560.html
- https://www.cnipa.gov.cn/art/2025/11/14/art_99_2025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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