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结论
侵权阶段先判断该特征是否真的属于司法解释所称功能性特征。如果是,通常要结合说明书及附图中实现该功能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并比较被诉方案是否以相应相同或等同技术手段实现相同功能、达到相同效果。
规则要点
适用于专利侵权比对中的功能或效果限定。
建议处理路径
- 先判断是否属于真正功能性特征
- 定位说明书和附图的具体实现方式
- 提取实现功能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
- 与被诉方案逐项比较
- 再判断相同或等同范围
建议准备的材料
- 权利要求
- 说明书和附图
- 专利审查档案
- 被诉产品技术证据
适用说明
不要看到“用于”“能够”“以便”等功能性词语就直接套用功能性特征限制;最高法院案例明确,已经限定或隐含具体结构关系的特征可能不属于该类。
先认定,再提取,再比较
第一步判断权利要求是否已经给出明确结构或步骤,不能仅凭“用于”二字分类。第二步,确属功能性特征时,找出说明书中实现功能不可缺少的内容;同一实施例中与该功能无关的附加结构,不能不加区分地全部塞入解释。第三步才与被诉实现方案比较。
表中建议分列功能目标、具体实现内容、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和被诉对应。存在几个实现方式时,分别解释适用关系,避免只选对自己最有利的一句话。
与一般等同的区别
功能性特征有其专门的司法解释标准,不能把一般等同中的措辞原样替换后就完成分析。对具体手段、相同功能和相同效果的判断应结合官方规则。产品演示能证明功能结果,却未必证明内部实现方式;必要时还需拆检、技术文件或者依法保全。法院案例提供解释方法,不能直接保证另一产品侵权或不侵权。
功能性特征的技术核查
先确认争议表达是否真正属于需按相应规则解释的功能性特征,不是所有出现用途或效果的语句都相同。结合说明书中的实现结构和必要技术条件,列出候选解释及其依据;再对应被诉方案查明是否存在相应实现方式。不能只因两个产品得到相同结果就认定技术手段等同。解释同时影响有效性和侵权分析,应记录每一步的依据和不确定性,避免在两个程序中无说明地改变标准。
以下为说明性示例:
| 功能目标 | 说明书具体实现 | 不可缺少的内容 | 被诉对应与证据 |
|---|---|---|---|
| 完成锁止 | 定位实际段落、附图中的卡槽配合 | 实现该功能必要的结构及关系 | 查明手段、相同功能和相同效果,并核对无需创造性劳动即可联想到 |
认定方法可参见(2019)最高法知民终2号裁判要旨;具体比较标准见专利侵权解释(二)第8条。实际实现方案仍须根据争议专利和被诉证据逐项确定。
当前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专利侵权司法解释(二)第8条及(2019)最高法知民终2号裁判要旨。
补充核对资料
补充资料核对日期:2026年10月8日。文中材料组织与管理方法为本站实务经验总结;适用法律按行为发生时期的规范认定。
办理要点
- 将一般规则应用于个案时,拆分主体、行为时间、事实和规范依据。
- 按规范生效日期和过渡条款建立时间轴,逐阶段标注适用条文。
办理要点按事实、主体、时间与规范分别组织,并形成对应的资料清单和程序节点。
来源
- https://www.court.gov.cn/xinshidai/xiangqing/282641.html
- https://ipc.court.gov.cn/zh-cn/news/view-362.html
- https://www.cnipa.gov.cn/art/2020/11/23/art_97_155167.html
- https://www.cnipa.gov.cn/art/2025/11/14/art_99_2025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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