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结论
至少要分三个层面:输出本身是否达到作品和人类创作要求;生成过程中是否使用了他人受保护内容;企业对AI输出进行发布、改编或商业使用时是否侵犯他人既有作品、商标、肖像等权利。中国司法实践已经出现认可具有充分人类智力投入和个性化选择的AI辅助生成图片构成作品的案件,但不能据此推导所有AI输出当然有著作权。
规则要点
适用于企业发布AI文案、图片、视频、代码等内容。
建议处理路径
- 记录人的提示、选择、修改和编辑贡献
- 对高价值输出进行第三方相似性和素材来源检查
- 核对模型/平台商业使用条款
- 涉及人物和品牌时另查人格权/商标风险
- 对外标识按生成式AI监管规则执行
建议准备的材料
- Prompt与迭代记录
- 人工修改稿
- 模型平台条款
- 素材来源记录
适用说明
AI生成物的著作权认定仍高度依赖具体人类贡献和表达事实;不同案件、内容类型和平台条款不能机械类推。
AIGC使用前做两份审查
第一份记录人的表达贡献,例如构图、细节修改、选择和后期编辑;第二份核对第三方权益,包括素材、角色、人物、商标及输出相似部分。生成过程合法与输出可以主张版权,不是同一结论。平台允许商用也不能替企业保证所有第三方权利均已清除。
保留模型和版本、输入素材、迭代结果及人工修改,不需要把所有内部记录公开展示,但应能解释关键表达怎样形成。高度接近已知作品的输出,宜先替换或取得许可,不能仅增加“AI生成”字样后发布。
发布标识与权利问题分开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规则已实施,适用主体和发布行为应按官方办法核对。按要求声明并使用平台标识功能,是独立的治理义务,既不证明作品版权归属,也不当然消除侵权。对核心品牌形象、人物广告和商业代码采用更高审查深度,是风险管理建议;具体权利结论仍需结合实际人类贡献与内容事实。
北京互联网法院(2023)京0491民初11279号典型案例中,原告对人物呈现、提示词顺序、参数及后续修改作出选择,法院据其智力投入和个性化表达认定涉案图片构成美术作品;他人未经许可转载并去除署名水印,被判承担责任。裁判对象是该图及已查明创作过程,不能将其推为纯自动生成内容一律受保护。
现行标识办法第10条要求,用户使用网络信息内容传播服务发布生成合成内容时,主动声明并使用平台提供的标识功能;禁止恶意删除、篡改、伪造、隐匿标识。标识义务与上述著作权认定分别成立,不能相互替代。
当前依据
著作权法;北京互联网法院AI文生图案件及最高法院对相关司法探索的公开总结。
补充核对资料
补充资料核对日期:2026年10月8日。文中材料组织与管理方法为本站实务经验总结;适用法律按行为发生时期的规范认定。
2026年涉人工智能纠纷意见补充
该意见第12项讨论AI服务提供者的著作权侵权责任,不能直接作为某个AI输出当然享有著作权的依据。来源及侵权风险、人对具体表达的贡献、对外交付与授权是不同问题,项目材料应分别留存。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法发〔2026〕10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规范性文件)。具体争议仍需结合案件事实与法定条件分析。
办理要点
- 将合同、证据、主体和时间分别列入事实表,并对应法律争点和规范依据。
办理要点按事实、主体、时间与规范分别组织,并形成对应的资料清单和程序节点。
来源
- https://www.ncac.gov.cn/xxfb/flfg/flfg_532/202103/t20210309_50530.html
- https://english.bjinternetcourt.gov.cn/2024-02/28/c_695.htm
- 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511101.html
- https://www.cac.gov.cn/2025-03/14/c_174365468478221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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