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裁判及公开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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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中隧桥波形钢腹板有限公司诉郑州恒天大建桥梁钢构有限公司、河南大建波形钢腹板有限公司、成都华川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裁判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2号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官方裁判要旨分析;为证据保全争议,年份2020,区别于瓦莱奥2019年同序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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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编号、案例库入库编号与裁判案号分别列示。
快速结论
证据保全不是“让法院替我找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最高法知民终2号中明确,法院审查证据保全申请,会综合考虑初步证据与拟证明事实的关联性、保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判断必要性时,还会看证据是否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以及申请人是否已经穷尽合理、合法的取证手段。
典型问题
- 被诉产品藏在生产现场,自己买不到,能否申请法院保全?
- 产品已经装入工程,施工结束后无法测量内部结构,怎么办?
- 只有网页宣传,没有实物,保全申请是否太早?
- 保全范围能否直接写“全部技术资料和账册”?
证据保全解决的是“取不到”,不是“还没有线索”
最高人民法院上述案件强调,证据保全是补强当事人举证能力、推动查明事实的重要手段。申请人至少需要说明:
- 已有初步材料与被诉侵权事实之间具有较强关联;
- 所申请保全的证据对于待证事实确有必要;
- 法院客观上能够实施相应保全;
- 证据存在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现实风险;
- 申请人已经尽到合理、合法的自行取证努力。
工程完工后内部结构无法再测量、生产线和模具处于对方控制、技术参数不对外公开等,都可能构成“以后难以取得”的具体事实,但仍需结合案件证据说明。
“穷尽合理合法取证手段”是结合案件判断必要性的因素,不是要求申请人先尝试每一种理论上可能的手段,再容忍证据灭失。(2020)最高法知民终2号中,涉案桥梁结构安装在数十米高处,正常交易渠道难以取得,完工后不破坏结构就无法测厚;法院据此认定客观取证困难,并考量现场取样不严重影响公共工程的可行性。2020年8月10日二审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处理的是应审查保全和继续查明事实的问题,并未直接终局确认侵权成立。
申请书怎样写得更可执行
- 先写已有证据:购买记录、官网图片、产品说明、投标/施工资料等;
- 再写待证明事实:具体要证明哪个技术特征、制造行为或销售数量;
- 明确保全对象:设备名称、模具、工艺文件类别、台账范围、现场位置;
- 解释为什么自己拿不到:已经公证购买、现场无法进入、工程即将封闭等;
- 控制措施范围:让法院能够判断措施是否必要、可执行,并避免无范围的“全部资料”式请求。
作者观点
证据保全最容易失败的地方,不是申请书写得不够“强硬”,而是还没有完成从线索到待证事实的转换。我更倾向于先固定网页、公证购买或其他外部证据,再用这些材料说明:真正缺的到底是哪一个技术特征或哪一类经营数据,以及为什么只能通过法院保全取得。
对于保全范围,我会主动做比例控制。这个做法既减少对对方正常经营的不必要影响,也更容易让申请目的显得具体、可信。
适用要点
- 证据保全与当事人的基本举证责任分别落实;
- “证据在对方手里”本身不足以当然获得保全;
- 保全被驳回后,如出现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灭失风险变化,可以重新评估是否申请,但不能概括为无条件重复申请权;
- 对妨害已经采取的证据保全行为,是否产生不利推定仍需结合具体妨碍事实和证据规则判断。
操作清单
- 初步侵权线索
- 待证事实逐项列明
- 保全对象具体化
- 灭失/难取得风险
- 已采取取证手段说明
- 措施范围控制
相关问题
- Q040 专利侵权证据怎么保全?
- Q045 电商页面证据怎样固定?
可执行保全清单怎样制定
列地点、持有主体、设备或数据名称、期间、取证方式和待证事实。希望获取生产线结构,就标出关键工位与关系;希望保存软件数据,就限定模块、版本和相关记录。无范围申请全部资料,既增加负担,也容易削弱必要性。
灭失风险应有事实支持,例如撤场、改造或日志覆盖安排。已有合法购买或公开资料可以解决的部分,应先说明替代取证是否足够。不能以对方可能不同意作为所有案件的紧急理由。
保全证据的后续使用
取证前安排技术解释与编号,避免现场取得材料后仍无法对应权利要求。保全只是保存证据,侵权、真实性和关联性仍接受审查。涉及秘密和无关信息,可考虑限缩范围与保密方式。
对程序异议依法提出,妨碍行为由执行记录证明,不应自行侵入设备或复制私人账户。诉前申请还需及时完成适用后续程序,并考虑担保和错误申请责任。取证范围越精确,越容易说明措施与本案争点的关系。
来源与核验
-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依申请保全证据的考虑因素——(2020)最高法知民终2号》。
- 核验日期:2026-10-06。
补充核对资料
补充资料核对日期:2026年10月8日。文中材料组织与管理方法为本站实务经验总结;适用法律按行为发生时期的规范认定。
参考来源
- https://ipc.court.gov.cn/zh-cn/news/view-1674.html
- https://www.cnipa.gov.cn/art/2020/11/23/art_97_155167.html
- https://www.cnipa.gov.cn/art/2025/11/14/art_99_2025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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