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天雄头像李天雄
首页 / 研究与观点
专利

合法来源抗辩不是“我从别人那里买的”:免赔、停止侵权与合理开支要分开

作者观点与研究成果。事实、现行规则与个人判断分层呈现。

相关裁判及公开来源

  • 瑞安市欧力机械有限公司诉莒县正大塑料机械修配厂、日照洁之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裁判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1406号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同时处理现有技术抗辩、使用者合法来源和合理维权开支;本文援引后两项。

    查看公开来源 ↗
  • 深圳市华创众成智能装备有限公司诉深圳市宏贲科创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裁判案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593号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本文以其合法来源主观要件判断说明异常交易线索下的合理注意义务。

    查看公开来源 ↗

指导性案例编号、案例库入库编号与裁判案号分别列示。

快速结论

合法来源抗辩不是“不侵权抗辩”。《专利法》第七十七条针对的是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是侵权产品,并且能够证明产品具有合法来源的主体。抗辩成立后,核心法律效果是免除损害赔偿责任;侵权行为本身并没有因此消失。

先分五个问题

1. 谁可以主张

法条列举的是使用者、许诺销售者和销售者。制造侵权产品的主体不能把自己的制造行为直接套入这一合法来源规则。

2. “合法来源”不等于一张发票

司法解释要求能够证明产品通过合法销售渠道、通常买卖合同等正常商业方式取得,并提供符合交易习惯的证据。合同、付款、发票、物流、设备型号或批次之间能否互相对应,比单独有没有发票更重要。

3. 还要证明主观上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

来源真实只是客观条件。交易价格明显异常、此前已经收到侵权通知、与制造者关系特殊等事实,都可能影响“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的判断。

在(2022)最高法知民终593号案中,使用者此前购买过专利权人的相关产品并负有保密义务,随后通过离职发明人以明显较低价格购买同类产品。法院结合这些线索认定其负有更高注意义务,而未证明已审慎核查,合法来源抗辩不成立。不能把这一特定交易背景,扩大为所有采购者都须穷尽专利检索的统一义务。

4. 免赔不等于所有停止责任消失

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五条规定,合法来源成立时,权利人请求停止使用、许诺销售、销售原则上仍应支持;但侵权产品的使用者能够证明已经支付合理对价的,对停止使用有专门例外。

5. 维权合理开支另行判断

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终1406号明确:合法来源抗辩成立,并不当然意味着无需负担权利人为本案支出的合理维权开支。是否以及负担多少,应结合行为造成的损害、与维权行为的关联程度、是否阻碍维权、是否增加维权费用等具体判断。

该案对已支付合理对价的一台设备允许继续使用并免除损失赔偿,同时判令使用者对5万元律师费中的5000元与制造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另一台未完成安装且没有证明实际使用的设备,则不因放在车间就当然产生使用侵权赔偿。不同责任项目与不同设备应分别判断。原案适用2008年专利法第七十条,现行对应第七十七条。

证据怎么准备

  1. 先确认自己在被诉链条中是制造、使用、许诺销售还是销售;
  2. 用合同、付款、发票、送货/物流把具体侵权产品和上游供货主体锁定;
  3. 单独整理主观无过错证据;
  4. 使用者另行核对是否支付合理对价;
  5. 把“损害赔偿”和“合理维权开支”分成两个责任项目处理。

作者观点

对经销商和设备使用企业,合法来源真正有价值的是责任分层。它不是一张“安全证书”,而是一套证明自己处于正常商业交易链条、主观上没有过错的证据机制。企业采购时把合同、型号、发票、付款和交付资料一开始就对应起来,成本远低于诉讼发生后再追补证据。

至于向上游追偿,应当结合采购合同、质量/权利担保条款及具体法律关系另行评估,不能把“合法来源成立”自动等同于必然可以向上游全额追偿。

适用要点

  • 合法来源以相关使用、许诺销售或销售行为构成侵权为前提;
  • 制造行为不适用第七十七条这一主体范围;
  • 有发票不当然等于主客观要件全部成立;
  • 使用者是否停止使用存在“合理对价”例外;
  • 合法来源成立后,合理维权开支仍可能被法院视情判令负担。

操作清单

  • 确认侵权行为类型
  • 合同/付款/发票/物流对应具体产品
  • 证明正常商业来源
  • 证明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
  • 使用者核对合理对价
  • 合理开支单独答辩

相关问题

  • Q037 合法来源抗辩怎么用?
  • Q038 销售者免赔需要什么条件?
  • Q039 专利侵权赔偿数额怎样举证?

正常交易证据需要型号与时间

合同、发票、付款和物流应锁定实际被诉产品及取得期间。通用品名可以用订单附表、入库和安装记录补强;每笔产品来源均应结合订单、入库、安装和付款记录核验。收到充分侵权通知前后的继续行为,应分别记录和评估。

价格是否异常、交易主体是否关联、供货渠道是否可解释等事实,会影响善意判断。不侵权承诺是合同材料,不自动取代对客观来源和主观认识的证明。

免赔之后的经营安排

销售停止、设备继续使用、库存处理、合理开支及上游追偿分开讨论。使用者支付合理对价的专门例外,不宜扩大为经销商继续销售的一般权利。追偿金额和范围还受采购合同、违约及因果关系影响。

企业日常可保存型号、批次、实际供应主体和交付证据,争议时减少补证。管理建议不要求所有正常采购无限审查全球专利,但异常线索和明确通知应及时升级处理。合法来源抗辩是一种有条件的责任安排,不能公开宣称持有发票即可免除全部侵权后果。

来源与核验

  •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法(2020年修正)》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七条。
  • 最高人民法院:专利侵权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五条。
  • 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终1406号。
  • 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知民终593号。
  • 核验日期:2026-10-06。

补充核对资料

补充资料核对日期:2026年10月8日。文中材料组织与管理方法为本站实务经验总结;适用法律按行为发生时期的规范认定。

参考来源

相关主题

  • 合法来源与侵权赔偿举证合法来源抗辩 · 侵权赔偿 · 销售数据

相关专业问题

有具体问题?

可以直接电话、微信或邮件联系;也可以提交一个问题,留下邮箱后我会通过邮件回复。

提交一个问题

相关服务:律师服务 · 知识产权代理与争议 · 企业IP体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