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结论
合法来源抗辩主要是免除特定使用者、许诺销售者或销售者的损害赔偿责任,并不当然改变行为的侵权属性。停止侵权、合理维权开支等责任要结合行为类型和司法解释判断;善意使用者已支付合理对价的,停止使用问题还有专门例外。
规则要点
适用于专利侵权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主体。
建议处理路径
- 证明主观上不知道且不应知道
- 证明通过正常商业渠道取得
- 提交合同、付款、发票、物流等来源证据
- 区分使用者/销售者与制造者
- 单独评估停止行为和合理开支责任
建议准备的材料
- 采购合同
- 发票/付款记录
- 物流记录
- 供货方身份
- 合理价格证明
适用说明
合法来源抗辩不适用于所有侵权行为,例如使用专利方法不能当然套用;制造者通常也不能以此免赔。
来源证据怎样锁定具体产品
采购合同、订单、付款、发票和物流应能连接到被诉型号及批次。发票只有“机械设备”一项时,可以用附表、仓库记录或安装验收资料补充对应。供应商存在并不意味着所有产品来源均已证明,还要解释取得时间、数量和正常交易条件。
收到侵权通知前后的行为应分别整理。过去不知道权利冲突,与收到充分通知后继续销售的风险不同。价格异常、关联交易、无真实供货信息等情形也需要具体说明,不能仅凭合同中的不侵权承诺免责。
请求事项如何分开答辩
把损害赔偿、停止销售或使用、合理开支以及向上游追偿分成不同项目。设备使用者支付合理对价的例外,不应扩大为经销商继续卖货的一般许可。抗辩成立后也应评估库存与客户履约,必要时与上游商谈替换或补偿。内部采购制度可增加型号、批次和权利担保留档,降低诉讼发生后补证的成本。
责任认定与经营措施
保存正常采购的主体、价格、批次和付款资料,说明当时合理注意义务如何履行。知悉可靠侵权通知后的继续采购与此前行为应区分,不能把一次合法来源材料当成以后永久免责。停止销售、处理库存和向供货方追偿分别对应不同事实及合同条件。协商中要求供应商赔付时,应核对其保证和通知条款,并避免承诺对方无法执行的回收方案。合法来源的具体责任效果仍须按适用权利类型和法院认定确定。
在(2021)最高法知民终1406号入库案例中,使用者合法来源抗辩成立,法院仍判其对维权合理开支中的5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数额来自该案具体行为与维权费用的联系,不是所有使用者的统一标准,也不等于善意经销商可以继续销售。应把损失赔偿、费用和停止行为分别判断。
当前依据
专利法及最高人民法院专利侵权司法解释(二)第25条;最高法相关裁判。
补充核对资料
补充资料核对日期:2026年10月8日。文中材料组织与管理方法为本站实务经验总结;适用法律按行为发生时期的规范认定。
办理要点
- 将一般规则应用于个案时,拆分主体、行为时间、事实和规范依据。
- 按规范生效日期和过渡条款建立时间轴,逐阶段标注适用条文。
办理要点按事实、主体、时间与规范分别组织,并形成对应的资料清单和程序节点。
来源
- https://www.cnipa.gov.cn/art/2020/11/23/art_97_155167.html
- https://www.court.gov.cn/xinshidai/xiangqing/282641.html
- https://ipc.court.gov.cn/zh-cn/news/view-4833.html
- https://ipc.court.gov.cn/zh-cn/news/view-3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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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法来源与侵权赔偿举证合法来源抗辩 · 侵权赔偿 · 销售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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