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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技术抗辩与创造性评价:多份文献组合如何判断

作者观点与研究成果。事实、现行规则与个人判断分层呈现。

相关裁判及公开来源

  • 小智公司诉华申公司、易豆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裁判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804号;(2019)粤73知民初62号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公布的案例评析列明一、二审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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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编号、案例库入库编号与裁判案号分别列示。

现有技术抗辩,为什么不能照搬创造性评价的“多文献拼接”?

本文为实务研究文章,引用来源与核对日期见文末。

一、两个程序解决的问题不同

无效程序中的创造性判断关注:

专利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

侵权诉讼中的现有技术抗辩关注的则是: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本身,是否已经属于申请日前的现有技术。

二者目标不同,因此证明结构也不同。

二、现有技术抗辩不是“再做一次创造性”

如果为了证明被诉方案属于现有技术,需要把D1、D2、D3重新拼成一个不存在于任何单一现有技术中的组合,那么实际上已经进入创造性判断,而不是现有技术抗辩。

更稳妥的比较对象是:

被诉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全部技术特征 vs. 一项现有技术方案中的相应技术特征。

这里的“全部”对应专利权保护范围,不要求把被诉整台设备的无关附加功能一并在现有技术中找到。现行专利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该抗辩;旧案引用的第六十二条是修法前条号。比较结果可以是相同,也可以是无实质性差异,不能把抗辩错误提高为产品外观、尺寸和所有配置逐一完全一致。

在允许的范围内可以结合本领域直接、简单的公知常识理解,但不能借此重新创造一个组合方案。

三、这一判断环节为什么重要

如果侵权诉讼可以自由拼接多篇文献,那么法院实际上需要在侵权案件中重新完成复杂的专利有效性创造性判断。

这会模糊无效程序与侵权程序的功能分工,也使“现有技术抗辩”失去其快速判断属性。

四、对被告策略的影响

因此,在准备现有技术抗辩时,不应只问“这些特征分别在哪里出现”,而应优先寻找:

  • 一项尽可能完整覆盖被诉方案的现有技术;
  • 同一文献中明确的结构和关系;
  • 与被诉产品/方法高度接近的实施方式;
  • 能够证明公开时间的稳定来源。

如果必须大量拼接,往往意味着更适合走无效路径。

五、与合法来源抗辩也要区分

现有技术抗辩解决的是“不构成专利侵权”的实体范围。

合法来源抗辩即使成立,通常主要影响赔偿或救济责任,并不等同于技术方案本身不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

这两个抗辩的法律功能不能混用。

六、结论

现有技术抗辩最重要的不是“找更多文献”,而是找到一项足以承载被诉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全部技术特征的现有技术方案。

它是一种整体技术方案抗辩,而不是缩小版的创造性拼图。

七、三方比对能够避免程序混用

把专利权利要求、被诉方案和在先技术各自作为完整对象。侵权比对先连接专利与被诉方案,现有技术抗辩连接被诉方案与在先方案,无效则连接专利与在先技术。三种关系使用相同材料,也需要不同的表和理由。

一项在先方案可能由文字与附图共同公开,但不能通过任意拼接不同文献构造出来。本领域知识可以解释通常含义,常识性替换是否可适用还需核对具体条件,不能将其扩大为所有缺失技术关系的自动补充。

八、抗辩失败不等于无效理由一定失败

某文献没有完整公开被诉方案,仍可能与其他证据形成有理由的创造性挑战。反过来,专利被维持也不当然否定被告对某一实际版本的现有技术抗辩。结论需要在各自程序和比较对象内成立。

企业应保留产品版本、采购或开发来源及销售期间。规避设计后需重新评估,原抗辩意见不能自然覆盖所有迭代。若完整在先方案尚未找到,应明确证据缺口,并同时考虑无效、许可或变更产品,不宜把一堆检索命中包装成已经全面排除风险。

九、裁判中的惯用手段替换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最高法知民终804号案中,以US1984047A作为一项在先方案,认为涉案卡夹的弹簧、弹珠与弹片、突起属于可直接替换的惯用手段,抗辩成立。这说明“无实质性差异”允许具体条件下的通常替换;它并不允许从多份文件各取一块,重新构建缺少整体公开的技术组合。一审案号为(2019)粤73知民初62号,二审撤销原判并驳回权利人的诉讼请求。

补充核对资料

补充资料核对日期:2026年10月8日。文中材料组织与管理方法为本站实务经验总结;适用法律按行为发生时期的规范认定。

参考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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