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结论
一般不能把现有技术抗辩做成“D1+D2+D3创造性拼图”。最高人民法院专利侵权司法解释要求比较被诉方案与“一项现有技术方案”的相应技术特征。如果必须通过多篇文献重新组合才能得到被诉方案,通常更接近专利无效中的创造性问题。
规则要点
适用于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侵权中的现有技术抗辩。
建议处理路径
- 优先寻找一项完整现有技术
- 逐项比较被诉方案全部相关技术特征
- 仅在合理范围内使用本领域常识理解文献内容
- 如需复杂组合则转向无效评估
建议准备的材料
- 一项核心现有技术文献/公开使用证据
- 被诉技术方案完整证据
- 必要的本领域常识材料
适用说明
不能因为多个技术特征分别在不同文件中出现,就认定被诉方案属于现有技术。
一项方案如何完整证明
可以来自一份专利、一本手册中的具体实施方式,或者有可靠时间证明的公开产品。重点是该方案本身公开了哪些关系,不是载体名称。对图纸、文字和产品拆检结果应形成对应,证明在先公开的整体内容,而非把几个来源拼装成新的结构。
本领域常识可以帮助解释术语或通常含义,但不能当然补进文献中缺失的核心模块。若确需主张常识性直接替换,应核查相应裁判条件,单独解释替换为何不形成新的技术方案。
材料不足时怎样转换策略
把尚未证明的特征明示出来,再检索更完整来源或转向无效理由。不要把“组合后容易想到”改名为“已经公开”提交。公开使用证据应固定当时的结构和日期;现在取得的样品,需要证明与早期销售版本的关系。侵权抗辩、专利无效和产品规避可以同时评估,但各自结论和证据范围应保持清楚。
比对对象要始终固定
把被诉方案与主张的现有技术逐项对照,说明是否已公开全部相关技术特征及必要关系。材料用途为证明公知背景时,要解释为何只是帮助理解,而非加入另一技术方案后才得到被诉方案。不能将无效中的创造性组合推理原样搬到现有技术抗辩。若存在多个真正不同的公开方案,可以分别评估抗辩基础,但每套分析都要完整,避免一项特征来自这篇、另一项来自那篇而没有符合该抗辩的整体依据。
当前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专利侵权司法解释第十四条。
补充核对资料
补充资料核对日期:2026年10月8日。文中材料组织与管理方法为本站实务经验总结;适用法律按行为发生时期的规范认定。
办理要点
- 将一般规则应用于个案时,拆分主体、行为时间、事实和规范依据。
- 按规范生效日期和过渡条款建立时间轴,逐阶段标注适用条文。
办理要点按事实、主体、时间与规范分别组织,并形成对应的资料清单和程序节点。
来源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https://www.cnipa.gov.cn/art/2020/11/23/art_97_155167.html
- https://www.cnipa.gov.cn/art/2025/11/14/art_99_202568.html
相关主题
- 现有技术抗辩现有技术抗辩 · 多文献拼接 · 专利无效区别
同专题问题
- Q001 · 审查员认为区别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应该如何答复?
- Q002 · 审查员说区别特征属于常规技术手段,怎样反驳?
- Q003 · 创造性判断中的“技术启示”到底是什么意思?
- Q004 · 多篇对比文件能否任意组合评价创造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