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结论
全面覆盖原则的核心是:判断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时,应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被诉方案必须包含与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等同的对应特征;缺少一个以上技术特征,或者存在一个以上既不相同也不等同的特征,原则上即不落入该权利要求保护范围。
规则要点
适用于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比对。
建议处理路径
- 确定权利人主张的具体权利要求
- 对权利要求进行合理解释
- 逐项建立技术特征表
- 用被诉方案证据逐项映射
- 对不相同特征再判断是否构成等同
建议准备的材料
- 权利要求书
- 说明书与附图
- 审查档案
- 被诉产品实物、图纸、操作视频或检测资料
适用说明
全面覆盖不是“整体看起来像”;也不能仅凭产品功能相似就跳过逐特征比对。
技术特征表怎样避免漏项
不要只拆名词,还要拆连接、位置、顺序、数值和协作关系。“两个部件”与“两个部件按特定方式连接”可能承担不同限定。表中对应到被诉实物、检测结果或技术文件的具体位置,不能只写“具有同等功能”。
若产品有多个版本和销售批次,应分别确认。拆检后的样品要保留来源、封存和操作记录,避免无法证明它就是被投诉或被售出的型号。
缺少特征如何形成抗辩
明确指出缺失限定、被诉结构实际如何工作,以及为什么不存在相同或等同对应。权利人则应回应该差异,而不是以产品整体相似结束讨论。使用说明书解释术语时,既不能随意删除权利要求限定,也不能无依据增加实施例细节。功能性特征、禁反言与现有技术抗辩可影响后续分析,建议分栏处理,避免把不同抗辩条件混写。
比对表中应保留“未能确认”一栏。产品图片不足以显示内部连接时,先说明证据缺口及取证方向;不要在所有格子都填“相同”后,才在结尾笼统保留意见。
补充核对要点
侵权比对表应给每一个权利要求限定单独设栏,指明被诉产品中的对应结构、连接关系和证据位置。不能只列产品名称或功能相同。对隐蔽部件可以评估合法购买、拆解记录和证据保全等取证方式,并保存样品编号和过程影像,确保技术结论能追溯到实际被诉产品。
以下为说明性示例:
| 权利要求限定 | 被诉对应结构与关系 | 证据位置 | 当前判断 |
|---|---|---|---|
| A与B按限定方向滑动连接 | 样品中实际导向结构 | 样品号、拆解照片及操作视频 | 相同、不同或未能确认,不能仅填“都有滑动功能” |
| 在限定位置的锁止件C | 是否有对应构件及配合关系 | 对应剖面、检测记录 | 不同则另作逐特征等同分析 |
当前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专利侵权司法解释第七条。
补充核对资料
补充资料核对日期:2026年10月8日。文中材料组织与管理方法为本站实务经验总结;适用法律按行为发生时期的规范认定。
办理要点
- 将一般规则应用于个案时,拆分主体、行为时间、事实和规范依据。
- 按规范生效日期和过渡条款建立时间轴,逐阶段标注适用条文。
办理要点按事实、主体、时间与规范分别组织,并形成对应的资料清单和程序节点。
来源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https://www.cnipa.gov.cn/art/2020/11/23/art_97_155167.html
- https://www.cnipa.gov.cn/art/2025/11/14/art_99_2025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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