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结论
专利法对发明要求“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对实用新型要求“实质性特点和进步”。这意味着法定表述存在程度差异,但实用新型仍需进行完整的创造性判断,不能理解为只要与一篇文献存在差别就当然有创造性。
规则要点
适用于申请、审查及无效中的创造性比较。
建议处理路径
- 先确定专利类型
- 按权利要求整体识别区别特征
- 分析技术效果和实际技术问题
- 判断现有技术启示
- 再结合不同法定创造性程度作结论
建议准备的材料
- 专利法第22条
- 现有技术和一般技术知识
适用说明
“实用新型创造性要求较低”不等于可以跳过技术启示、整体评价和证据分析。
比较标准时不要遗漏技术关系
对发明和实用新型都先完整拆解权利要求,再分析区别特征怎样配合。实用新型常围绕结构、形状及连接关系,因此附图和空间关系尤其重要。对比文件包含相同名称的部件,但连接位置不同,不一定已经公开了相同方案。
指南第四部分第六章第4节给出两个具体差异:实用新型通常着重考虑所属领域;有明确启示促使寻找时,可考虑相近或相关领域。通常引用一项或两项现有技术;对现有技术简单叠加形成的方案,可视情况引用多项。发明则可考察相关及问题促使寻找的其他领域,并引用一项、两项或多项。以上均需说明结合理由,不能改写成“实用新型最多两篇”或“跨领域一律禁止”。
企业选择申请类型时的考虑
保护对象是否属于实用新型客体、技术寿命、公开节奏、授权稳定性和维权需要,都应一起评估。不能用授权速度替代质量判断,也不能把两类专利证书数量直接比较为保护能力。若使用同日申请等安排,应由代理人核对声明、程序和授权衔接,避免把方法、算法等主题机械放入实用新型。
把“技术上需要几步”和“法律上有无动机”分栏讨论。步骤少、部件常见不自动等于缺乏创造性;反过来,构造复杂也不自动证明创造性。应落到具体区别与证据。
补充核对要点
安排实用新型申请时,应先识别改进究竟属于产品结构、材料本身还是方法步骤,再选择相应保护路径。取得授权以后仍要准备稳定性分析,因为授权证书不能替代对比文件和公开证据的审查。需要通过不同类型权利保护同一产品时,还应核对申请时点及程序衔接。
当前依据
专利法第22条;现行《专利审查指南》。
补充核对资料
补充资料核对日期:2026年10月8日。文中材料组织与管理方法为本站实务经验总结;适用法律按行为发生时期的规范认定。
办理要点
- 将一般规则应用于个案时,拆分主体、行为时间、事实和规范依据。
- 按规范生效日期和过渡条款建立时间轴,逐阶段标注适用条文。
办理要点按事实、主体、时间与规范分别组织,并形成对应的资料清单和程序节点。
来源
- https://www.cnipa.gov.cn/art/2020/11/23/art_97_155167.html
- https://www.cnipa.gov.cn/art/2025/11/13/art_74_202560.html
- https://www.cnipa.gov.cn/art/2025/11/14/art_99_2025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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