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结论
在中国现行专利审查规则下,发明人应当是对发明创造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自然人,AI名称不能作为发明人。使用AI参与研发时,需要回到自然人的实际贡献:谁提出关键技术问题、选择/修改方案、完成创造性技术判断,应结合证据认定。
规则要点
适用于生成式AI辅助研发、算法生成候选方案的专利申请。
建议处理路径
- 记录人类提出问题和约束的过程
- 保存关键方案选择和修改记录
- 区分AI自动输出与人的创造性判断
- 按实际贡献确定发明人
- 避免把项目负责人或AI工具机械列为发明人
建议准备的材料
- 研发记录
- Prompt/输出版本
- 评审和修改记录
- 实验验证记录
适用说明
“使用了AI”不等于人不能成为发明人;但也不能把没有创造性贡献的人仅因管理或执行工作列为发明人。
自然人贡献怎样记录
围绕最终技术方案记录问题提出、关键约束、候选选择、实质修改和验证决策。提出一个一般任务、购买工具或组织项目,与对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需要区分。不能仅根据提示词次数、职位或工作时长排名。
模型输出多个方案后,人是否作出了具有创造性的技术选择,应结合具体修改及技术效果解释。只因操作了软件,并不自动满足发明人标准;使用AI也不当然排除人的贡献。
名单确认与权属分开
发明人身份和申请权归属是两个问题。自然人为发明人,申请权仍可能依职务、委托合作关系及合同属于单位。名单变更应按正式程序和真实证据办理,不能用改名解决奖金或内部管理争议。技术负责人签字确认时,应附具体贡献说明及版本位置,而不是一句“全体同意”。若贡献事实无法判断,应先核查研发材料再申请。
人的贡献怎样记录
保存研发问题提出、候选方案评估、关键修改及验证过程,注明实际参与人员的具体贡献。不能仅因为某人支付了AI订阅费或负责点击生成,就自然把其登记为发明人;企业管理者也不应以职务要求替换真实贡献者。对AI输出先检查技术可实施性与已有技术关系,再判断申请内容。发明人身份、申请权属和专利性是不同问题,真实贡献记录能够帮助分别处理,无法解释来源的方案不宜直接包装成已完成原创研发。
当前依据
专利法实施细则关于发明人的定义;2025年修改《专利审查指南》自2026-01-01施行,明确不得填写人工智能名称作为发明人。
补充核对资料
补充资料核对日期:2026年10月8日。文中材料组织与管理方法为本站实务经验总结;适用法律按行为发生时期的规范认定。
2026年涉人工智能纠纷意见补充
该意见第14项在专利授权客体判断中明确排除自然人没有实质贡献等情形;自然人对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应认定为发明人。不能因列上一名操作人员,就把完全没有人类实质贡献的输出转化为符合该要求的发明创造。填写人员名单前,应对应研发方案与实际贡献,不以采购工具、输入一般任务或管理职务替代判断。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法发〔2026〕10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规范性文件)。具体争议仍需结合案件事实与法定条件分析。
办理要点
- 将一般规则应用于个案时,拆分主体、行为时间、事实和规范依据。
- 按规范生效日期和过渡条款建立时间轴,逐阶段标注适用条文。
办理要点按事实、主体、时间与规范分别组织,并形成对应的资料清单和程序节点。
来源
- https://www.cnipa.gov.cn/art/2025/11/14/art_99_202568.html
- https://www.cnipa.gov.cn/art/2020/11/23/art_97_155167.html
- 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5111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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